粤金案〔2016〕65号
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摘要)
一、适当提高银行融资比例或拓宽融资渠道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支农再贷款业务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对象仅包含银行金融机构及部分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人民银行法固定的再贷款发放范畴,按规定人民银行无法向其提供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目前,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并下发分支机构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15〕395号文印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的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下一步,我办将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争取将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纳入支农再贷款政策。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创新,支持粤科小额贷款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等公司开展小额再贷业务,为省内小额再贷款公司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二、关于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2011年9月,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从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和继续推进广覆盖试点等方面提出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措施。其中在财政支持方面,省政府从2012-2014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涉农贷款给予适当补助;对当年涉农贷款和对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补助。2014年到期后经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后,2015-2017年继续安排该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所在县域的金融工作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中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而在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享受金融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上,2011年我省将经省级金融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面向“三农”和小企业从事小额信贷等金融业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直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认可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金融特性。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完成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营改增试点,税负可能有所减轻。
按照目前财税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调整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自行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据此,我省不具备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权限。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我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有利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进一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
三、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建议
我办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下,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拓展新业务空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我办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继续强化与有关单位、部门的协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序发展。
省金融办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