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350号的办理意见(摘要)
  • 发布时间:2016-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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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案〔2016〕73号

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350号的办理意见(摘要)

 

一、关于简化工商办理手续的建议

我省重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工商办理手续办理的规范性,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支持简化相关手续。据省工商局反馈,2015年以来,全省商事制度改革提速提质,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提升注册制度便利化水平,2016年3月1日我省正式颁布实施《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相关政策措施对服务互联网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登记,全省办照普遍提速,办照时限统一为5个工作日,比法定时限缩短10个工作日,近3成业务可当日办结。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登记机关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间,积极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便民工作方式,为互联网投资创业提供优质服务。下一步,省工商部门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代表的建议,进一步推进简化工商办理手续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建议二、五点设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交易平台的建议

设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交易平台,对于规范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促进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设互联网众筹交易中心或众筹交易所,支持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共同发起设立,不设物理网点和柜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开展股权、债权、消费等各类众筹,推动非公开股权融资等众筹权益的登记确认和流转交易,在此汇聚大量金融投资资源,为各类创业创新项目、个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和孵化加速。 

三、关于对企业合伙人税收的建议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合伙企业所得实行“先分后税”,即对合伙人而非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征收:

一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以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合伙人的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属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收入,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不同项目的所得分别适用政策,合伙人在取得不同性质所得时会出现适用税率不同的情况。

针对代表建议中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针对性出具单独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由于现行政策已有关于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取得所得应如何征税的明确规定,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优惠政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表示,将以继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征管流程,准确提供纳税辅导,更好地履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职能。

四、关于放宽有限合伙人数的限制到100人的建议

我省重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合伙人制度建设和规范,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数已有明确限定,企业登记机关应依法执行。对此项建议,省工商局表示,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修订《合伙企业法》的需求和建议。

五、关于尽快落地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备案细则

目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发布有《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目前,《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的“私募股权众筹”已被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关于落实“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备案细则”的事宜,建议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

六、关于政府以奖励或补助形式激励对促进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有助的企业或个人的建议

广州、深圳在2014年制定出台了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加强扶持,是全国最早几个出台类似办法的地区之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起到良好促进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指导、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促进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的相关政策,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加大对行业的扶持。


                                                                          省金融办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