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70466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 发布时间:2017-06-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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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金案〔2017〕85号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关于优先设立冠以“华侨”名称的特色金融机构。

为加快具有华侨特色的金融发展集聚区,省金融办、“一行三会”及其驻粤机构积极支持华侨试验区金融机构冠以“华侨”名称。一是大力建设“华侨板”。2015年9月15日,省金融办指导汕头市与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创办了全国首个以华侨为核心概念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华侨板”。截至2017年5底,“华侨板”挂牌企业达到464家(展示层462家、交易层2家),其中8家成功转板到“新三板”;意向融资额66亿元,为5家企业发行5000万元私募债,改制转板功能和融资通道功能开始显现,初步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二是支持批设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2017年2月,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经省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成为试验区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有效提高对海外华侨华人跨境投融资服务水平。三是支持引入各类金融机构网点。2015年6月,华侨试验区首家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汕头华侨试验区支行正式挂牌对外营业。

(二)关于给予申请设立的特色金融机构大力支持。

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等部门积极推动汕头市加快实施“引金入汕”工程,支持在华侨试验区申请设立华侨银行、华侨证券、华侨人寿等金融机构,推动组建具有华侨特色的全牌照金控集团,构筑华侨特色金融机构全要素平台,打造具有华侨特色的金融机构聚集区。一方面,省金融办积极指导华侨试验区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认真做好机构设立申请准备,加速推动可行性研究、确定发起人和股东、项目选址等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华侨银行、华侨证券、华侨人寿、华侨信托等金融机构设立属于国家事权,省金融办积极加强与“一行三会”及其驻粤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反映相关诉求,推动“一行三局”在相关文书完备、手续齐备等情况下,加快审理相关申请,大力支持在华侨试验区设立法人金融机构。目前,华侨人寿保险公司已确定了发起股东和公司股股权结构,完成了相关申报材料,并在国家工商总局成功完成了公司名称预核准,近期将争取尽快向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华侨证券公司的设立和华侨信托的重组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三)关于为开展涉侨业务和先行先试政策创新创造条件。

1.支持出台推动华侨试验区发展的相关制度方案。2016年,汕头市政府经认真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意见》、《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拟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复同意。其中,《进一步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意见》就推动跨境金融业发展提出了支持申请设立金融牌照、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发放跨境人民币融资、支持开展本外币跨境再保险业务等七条先行先试政策创新;《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支持华侨试验区开展金融创新提出了支持保险创新、开展文化金融合作试点、创建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完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跨境金融产业园区、开展QFLP业务等12条意见。对相关文件,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支持意见,已报省发改委汇总。下一步将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复。

2.印发金融发展规划,全面指导建设发展。华侨试验区委托广东—诺丁汉高级金融研究院编制的《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金融发展规划(2016—2030年)》已于2017年2月份印发,为推动华侨试验区金融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将作为华侨试验区金融创新发展工作的指引和智力支撑。

3.构建金融改革创新的规则体系。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并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华侨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一是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汕头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华侨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现代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出台《关于汕头金融业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好华侨试验区政策环境,积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

(四)关于争取国家赋予地方监管部门涉及货币交易及外汇市场等方面一定监管权限。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积极推动金融管理简政放权和外汇管理改革。一是简化贸易外汇收支流程,提高个人贸易单证审核工作效率,优化外汇管理服务,建立华侨试验区支付结算管理审批绿色通道,运用共享信息提升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效率。目前,多项金融管理和服务可在华侨试验区当地商业银行办理。二是推动华侨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区内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人民币资金,提升统筹配置境内外资金的能力。目前,已核复在区内注册的广东星辉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该业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办将结合落实委员提案,会同省侨办、“一行三局”、汕头市政府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指导华侨试验区做好金融创新各项工作,努力建设具有“侨”特色金融政策试点区。

(一)出台实施规划意见,推动华侨试验区金融创新发展。省金融办将会同省侨办、“一行三局”、汕头市政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联系,推动《进一步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意见》、《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尽快出台。同时,进一步加强指导,推动华侨试验区切实落实《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金融发展规划(2016—2030年)》,支持华侨试验区金融创新发展,推动华侨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全球华人华侨的华侨金融中心。

(二)支持批设机构,引导“华侨”特色金融机构聚集发展。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华侨试验区设立更多冠以“华侨”名称的特色金融机构,加强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在华侨试验区聚集发展。为争取设立更多冠以“华侨”名称的特色金融机构,建议华侨试验区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和金融机构命名规则,并履行相关程序,向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提出机构设立申请。省金融办、“一行三局”等部门将充分考虑汕头华侨试验区的发展战略和金融服务需要,优先处理相关申请,并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三)加强规范引导,做大做强现有金融创新平台。省金融办会同“一行三局”进一步指导汕头市推进华融华侨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壮大,做大做强华侨资产管理平台;推动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尽快开业,并按有关规定,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继续稳步推进“华侨板”做大做强,增强“华侨板”改制转板功能。

(四)推动跨境金融业务创新。一是引导和支持华侨试验区企业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规定从境外借入资金,进一步拓宽区内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提高区内企业境外融资的自主性和资金利用效率。二是支持华侨试验区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调回境内支持华侨试验区发展。三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华侨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四是推动华侨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东南亚特定区域开展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

(五)积极向上反映诉求。对货币交易及外汇市场的监管工作,属于中央监管部门事项。我办将大力支持华侨试验区向上反映诉求,争取中央监管部门支持,在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地方监管部门涉及货币交易及外汇市场等方面—定监管权限,优化审批政策,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华侨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办东南亚等特定区域的离岸业务,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办理人民币外债业务等,促进汕头与东南亚贸易融资便利化。



省金融办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