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21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发布时间:2018-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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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金案〔2018〕102号

一、我省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金融风险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金融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防风险、促发展、保稳定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全国和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民间借贷金融风险,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积极推进金融领域风险防控工作。一是完善防控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建立广东省防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商研判我省当前金融风险,研究部署防控工作。2016年3月,印发实施《广东省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粤金〔2016〕21号),推动防范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二是建设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推动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了国内首个省级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以构筑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全省“一张网”,形成风险的“监测预警-处置反馈-持续监测”闭环管理。截至2018年4月,该防控平台共对省内3万多家企业进行全天候风险实时监测,覆盖各类地方金融业态。三是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2018年2月,印发《省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我省P2P网贷机构整改验收方案及验收标准,有序推动辖内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订我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分领域清理整顿方案,扎实推进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大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服务力度。一是督导辖内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倾斜力度,连续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截至2017年末,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0990.60亿元,较年初增加2709.27亿元,增幅14.82%,高于辖内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27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户数62.48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5.45万户;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95.49%,比上年同期高出2.81个百分点。二是推广无还本转贷续贷,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截至2017年末,辖内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贷款余额823.47亿元,较年初增加151.38亿元,户数17794户,较年初增加3560户,较好地解决了小微企业“倒贷”问题。三是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截至2017年末,辖内小微企业贷款综合年化利率5.68%,同比下降0.28个百分点。 

(三)筑牢民间借贷风险“防火墙”。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贷款被挪用于民间借贷。二是督导银行业开展专项排查,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交易场所等违规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加强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严禁银行员工从事民间借贷、参与非法集资。四是严处非法集资风险,加大对非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使用“银行”名称、违法发放“贷款”等行为。 

(四)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诚信重建。定期有序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加大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金融常识、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风险防范意识,培养理性理财能力,防止陷入非法投机的泥潭,引导人们理性投资、理性消费。及时公布司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转贷牟利、洗钱、以涉黑手段催收借款等违法犯罪的情况,增强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经营意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信息封闭的现状,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将个人的户籍、婚姻、电信、银行、工商、税务、车辆、房地产等个人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库。对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失信信息要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扩大失信信息的知晓范围,借助社会力量让失信者承担不利的后果;对重诚信的个人和企业,亦要大力予以宣传推广,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政策扶持。逐步建立起守信者得到实惠、失信者受到惩罚的奖惩机制,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公民讲诚信的良好氛围,让诚实信用逐步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正能量”。 

二、关于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的有关答复

(一)关于提出的“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法律地位平等”“民间借贷不得与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立法建议。我们掌握的情况是,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和金融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2000年通过,2015年修正)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金融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地方尚无开展这方面立法工作的权力、职责。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下一步,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建议,我办将在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并对我省民间借贷方面的立法需求作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立法建议。

(二)关于提出的“严禁民间借贷违规行为”的立法建议。此项建议已有多项规章制度作出相关规定: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二是中国银监会在2016年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在第十条中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三是2018年4月银保监会、央行、公安部、国家市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再次明确了信贷规则、规范了民间借贷,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三)关于提出的“规范民间借贷利率”的立法建议。我们了解到,已有规章制度作出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明确规范民间借贷利率。

(四)关于提出的“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建议。我们掌握的情况是已有规章制度作出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十部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来,银监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分工,及时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在主体方面,《办法》重申了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网贷机构的金融信息中介性质;在业务规则方面,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不得过度虚假宣传、不得发放贷款等禁止性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明确了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并实时和定期披露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此后,银监会又先后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等配套规定,正式确立了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标志着网贷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另外,省工商局正在积极建设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目前,建成上线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全省市场主体的工商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监管检查、动产抵押、行政处罚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另外,公示系统还供提供年度报告、即时信息报送等功能,支持市场主体进行自主信息公示,使社会公众实施查询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目前公示系统累计浏览次数达十亿余次,成为企业交易、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支撑。

(五)关于提出的“实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的立法建议。从工作实践看,建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确实能有利于司法裁判中的证据收集和调取,但对借贷双方之间确定借贷关系的借贷合同(借据)、担保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等要件向工商部门报备,目前还缺乏法定依据,暂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我办将适时依据依法依规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当前,改革大潮正席卷神州大地,金融系统的体制编制将进一步科学规范,我省金融系统将坚定不移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指导实践,高标准、高质量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认真扎实地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做优做实做强广东金融的实践中,着力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针对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的研究,及时收集有关民间借贷立法的情况材料,积极向国家有权立法的部门反映,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落实。我们将进一步营造更好的金融环境,发挥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