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作用,增强我省广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一批文件的通知》(粤府函〔2018〕57号)要求,我办负责组织对粤府办〔2009〕27号文进行修订,形成了《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8年9月22日前反馈至广东省金融办保险市场处(请注明提出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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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金融办
2018年9月10日
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政府减灾救灾模式,充分发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作用,增强我省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现就2019-2021年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原则要求
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要坚持以“政策推动、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保障民生”为原则。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二)保险金额。根据我省财政承担能力和农户保障需求,确定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8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具体详见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具体标准由各地市与承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充分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数据,结合实际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地拟定保险费率,并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报备使用。我省政策性农房保险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级财政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费率、保费如下:
1.建议珠江三角洲地区(含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市)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5.6元,由农户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农户承担比例不得高于年保费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2.建议其他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恩平市、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8.3元,省财政承担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2.3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农户承担保费2元。
3.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对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困难农户,要适当提高保障程度,并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五)承保机构的选择。各地级市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自主选择1家承保机构,不得成立共保体或联合体,每3年为一轮招投保周期。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六)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各地村镇要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培训一批熟悉农房、服务农民的协保员,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经办协保员,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费用。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各地级市、县、镇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保险方案,提高广大农民风险保障水平。
(二)明确责任。省金融办是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委农办、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广东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确定市、县财政保费承担比例并确保兑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三)开展考核。省金融办会同省委农办、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广东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省督导考核专项小组,定期对各地、各承保机构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和督导情况上报省政府。
(四)广泛宣传。各地和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要向农户宣传普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
本方案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粤府办〔2009〕27号文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
附件:
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
一、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 赔偿标准 | ||
(一)因保险责任造成仅屋顶或门窗受损 | |||
1、仅屋顶受损 | 屋顶为茅草、篷布等结构 | 每平方米60元 | |
屋顶为土瓦结构 | 单层瓦面受损每平方米120元;双层瓦面受损每平方米250元 | ||
屋顶为彩钢瓦结构 | 仅彩钢瓦受损每平方米110元,彩钢瓦面及其支撑结构受损每平方米160元 | ||
2、仅门窗受损 | 仅玻璃破碎 | 每平方米60元 |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铝合金窗(含玻璃) | 每平方米250元 |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其他窗户(含玻璃) | 每平方米130元 | ||
(二)Ⅰ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屋顶倒塌、楼板倒塌或墙壁与屋顶倒塌的面积之和不超过10平方米(含) | 按每平米200元计算 | |
2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4而小于1/3(含) | 每间自然间2500元 | |
3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4而小于1/3(含) | ||
(三)Ⅱ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 按每平米200元计算 | |
2 |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屋顶1/2 | ||
3 |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 ||
4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20平方米 | ||
5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3而小于2/3(含) | 每间自然间5000元 | |
6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3而小于2/3(含) | 每间自然间5000元 | |
(四)Ⅲ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 按每平米200元计算 | |
2 |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屋顶总面积1/2 | ||
3 |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 ||
4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20平方米 | ||
5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2/3以上的或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2/3以上 | 每间自然间10000元
| |
6 | 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 ||
7 | 经当地县级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 ||
8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 | 该2间25000元 | |
9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 | 每户50000元 | |
(五)每年累计基本赔偿限额 | 每户50000元 |
二、室内财产受损赔付标准
项目 | 类别 | 赔付标准 |
家用电器 | 电视机、冰箱、洗衣机 | 800-2000元/个或台 |
炉灶、电饭锅等厨具及其他 | 100-500元/个或套 | |
衣物及床上用品 | 在限额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协商赔付 | |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 沙发类、床、柜类 | 500-1000元 |
桌椅类及其他 | 100-500元 |
三、清理残骸费用赔付标准
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另外赔付清理残骸费用,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
四、临时租房费用赔付标准
房屋倒塌或损毁达到以下等级赔付时,另外给予临时租房费用,赔付标准如下,每户最高赔付2000元。
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 | 赔付金额 |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1间 | 500/户 |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2间 | 1000/户 |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3间级以上 | 2000/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