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概况:包括本机关职能及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及联系方式等;
2.政策法规及解读:包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等;
3.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政务活动、重点工作、工作会议等;
4.通知公告:包括本机关各类通报、通知、批复等;
5.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本机关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办事指南等;
6.财务管理: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采购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7.人事信息:本单位公务员管理、公务员招考录用、公开招聘等;
8.行政执法: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权责清单,具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等;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是通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gdjr.gd.gov.cn/)开设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使用方法如下:
1.栏目导航: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下设 “机构概况”“政策法规及解读”“工作动态”“通知公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务管理”“人事信息”“行政执法”和“其他”等部分,其中“机构概况”划分为“领导分工”“机构职能”两个信息子类,“政策法规及解读”划分为“规范性文件”“文件解读”两个信息子类,“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划分为“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办事指南”三个信息分类,“财务管理”划分为“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性采购”两个信息分类,“行政执法”划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五个信息分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8号楼七楼
联系电话:020-83135612
传真号码:020-83135629
邮政编码:510031
(二)提出申请
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gdjr.gd.gov.cn/)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亦可通过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choice)在网上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根据《条例》进行办理。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经征得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号:〔 〕 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 受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