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自然人
留言日期:
2021-12-22
主题:
关于领到省市金融局颁发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格收取利率问题
内容:
请问:在2011年有领到省市金融局颁发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出借款中(借款时间为2012年-2015年5月份) 1、收取借款人的利率是多少?是否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4倍利率收取?法律依据? 2、还是按照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之规定,即小额贷款利率 上限不能超过年利率24%收取?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12-29
答复时间:
2021-12-29
答复单位: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咨询留言收悉,我局已安排工作人员于12月29日上午10点、11点和下午3点、4点使用固定电话多次致电您,显示无人接听。关于您反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问题,随着国家层面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的推进,自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故,《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事实上已不具备可操作性。按照我国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相关部署,目前小贷行业贷款利率主要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风险定价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在此基础上,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求小贷公司明示年化利率,另一方面引导小贷公司适当控制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以强化对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重点群体的支持。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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