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林
留言日期:
2023-12-20
主题:
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
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中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并且在财政部下发财会[2010]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原保险合同》中规定在1.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说明寿险原保险合同在会计处理中无需计提未到期准备金。因此我想咨询是否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低于资产总额的60%即满足监管要求,而不需对寿险原保险合同单独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12-25
答复时间:
2023-12-28
答复单位: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安排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建议您按照电话指引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来解决相关事项。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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