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牛先生
留言日期:
2019-08-13
主题:
咨询关于持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一手银行不良资产包的同时让经办员工跟投是否合规?
内容:
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74号 文,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制定了跟投方案,公司投资不良资产包,同时,员工自己跟投。 请问地方AMC是否违反上述财金[2005]74号 文的规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8-16
答复时间:
2019-08-16
答复单位: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答复内容:

牛先生:

       您提出的“咨询关于持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一手银行不良资产包的同时让经办员工跟投是否合规”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74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正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照金融资产公司进行管理,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规范经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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