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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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
留言日期:
2021-03-01
主题: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
内容: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请问,(1)位于深圳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得深圳市地方金融部门批准后,是否还需向广东省金融办申请,取得广东省金融办批准?(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后的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按4倍要求,还是广东省有更低要求?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