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pei
留言日期:
2021-03-01
主题: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
内容: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请问,(1)位于深圳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得深圳市地方金融部门批准后,是否还需向广东省金融办申请,取得广东省金融办批准?(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后的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按4倍要求,还是广东省有更低要求?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3-03
答复时间:
2021-03-03
答复单位: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局门户网站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1)深圳市属于计划单列市、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位于深圳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请径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办理,无须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2)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应统一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的规定,即标准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倍。广东省(不含深圳)内小贷公司基于自身监管评级的优劣程度,对照“楷模”评级结果运用指引适用不同的融资杠杆,其中标准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倍,最低为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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