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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 促进金融集聚发展
  • 发布时间:2018-07-11 00:00
  • 来源: 广东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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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推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近日,《肇庆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正式印发,对落户肇庆市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法人企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落户、经营奖励等政策扶持。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肇庆市扶持的持牌法人机构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设立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5亿元(含5亿元),奖励600万元。若设立分支机构:开业1年内本外币贷款累计投放在本市超过10亿元,或年末贷款余额超过8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业(含期货)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机构总部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设立机构总部: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设立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7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二、金融法人企业

肇庆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法人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后台服务基地。金融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落户肇庆市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5亿元、8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分别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新迁入肇庆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起,前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肇庆金融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