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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09]62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9〕12号)的有关内容,现就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架构完备。
(二)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
(三)风险管理机制健全。
(四)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五)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较强。
(六)债券投资业务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激励考核机制科学有效。
(七)相关业务经营部门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七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合格管理人员,以及三名具有五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合格从业人员。
(八)提交申请前三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违规、违约行为,在相关业务方面未受过监管部门重大处罚。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的上市商业银行,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报送如下材料:
(一)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申请原因、业务量预测、同业竞争状况、市场分析、交易系统建设、登记、托管及结算机制和流程等内容。
(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债券业务经营部门情况简介,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四)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目前持有债券明细。
(六)提交申请前三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活动情况。(七)提交申请前三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中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三、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的上市商业银行的交易所债券交易风险管理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的上市商业银行不得进行股票类证券交易,以及因市场要素变化可能转为股票类证券的产品(如可转债)的交易。对于违规行为,中国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中国银监会认为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的上市商业银行不具备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能力,或发现其债券投资业务存在较大风险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交易试点,或采取其他审慎监管措施。
六、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的上市商业银行的交易所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七、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