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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對《銀行業(資本)規則 》的相應修訂
  • 发布时间:2017-06-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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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本 )

本局檔號: B9/75C

 B9/124C/2C

致:所有 本地註冊 認可機構行政總裁

敬啟者:

《金融機構 (處置機制 )條例》──對《銀行業 (資 本 )規 則 》 的相應修

謹 請貴機構留意 有 關 《金融機構 (處置機制 )條例》 (第 628 章)(「 該 條例 」)引入的兩項相應修訂。該等修訂有關在《銀行業 (資 本)規則》(第155L 章 )(「《 資 本 規 則》」 )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發行的資本 票 據 的合資格準則。

相信貴機構已知悉,《2017 年〈金融機構 (處置機制 )條例〉(生效日期 )公告》(《生效公告》)已於 2017 年 5 月 12 日 刊 憲。根 據《生效公告》,該 條 例 (第 8 部、第 192 條及第 15 部 第 10 分部除外 )將於 2017 年 7月 7 日 生 效,其中包括對《資本規則》的兩項相應修訂 (載於《處置條例》第 212 及 213 條 ),規定任何資本 票 據 若要成為《資本規則》附 表 4B 下 的認 可 機 構 的 額 外 一級 資 本 或《 資 本 規 則》附 表 4C 下的認可 機 構 的 二 級 資 本,該票據 的 條款及條件須包括內容如下的條文──

(i) 該票據的持有人確認,該票據受以下行動所規限:藉行使該條例下的權力, 對該票據作出撇帳、取消、轉換或改動,或改變該票據的形式;

(ii) 該持有人同意受該等撇帳、取消、轉換或改動,或形式改變所約束;及

(iii) 該持有人確認,其權利受藉行使該等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事情所規限。

《生效公告》已 於 2017 年 5 月 17 日 提 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任 何 在該條例生效 日期當 日 (即 2017 年 7 月 7 日,惟須視乎立法會先訂 立後審議程序的結果而定 )或之後發行的票 據 必須符合上述的額外準則 才 合資格 成為《資本規則》下認可機構的額外一級資本或二級資本 。待先訂 立後審議程序完成後,本局會通知貴機構。

助理總裁 (銀行政策 )

何漢傑

2017 年 5 月 22 日

副本送:香港銀行公會主席

 存款公司公會主席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收件人:張誼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