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
  • 发布时间:2021-08-18 09:40
  • 来源: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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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纠正“大跃进”时期发生的“左”的错误,克服国家财政经济上存在的严重困难,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1963—1965年)。中共中央作出重大决策,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的采行,纠正了金融领域的错误,使得金融秩序逐渐恢复正常。

  一、货币流通

  1962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4月29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请示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了6项具体意见。广东省的银行在具体落实工作中,首先收回了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加强了对现金和工资的管理。对现金管理,通过检查单位现金库存,加强柜台把口工作,及时处理违规现象;对工资基金管理,主要协助计划、财政、劳动部门落实计划,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对工资支付实行严密监督,对计划外基本建设及集团购买力加强控制。其次,通过信贷工作促进关、停、并、转企业的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农业和轻工纺织工业采取扶植政策。同时增加了货币流通的调查研究以便及时反映情况,积极开展城乡储蓄工作,增加货币回笼。

  一系列有效措施使得市场过多的货币迅速回笼,连续四年货币大投放的局面转变为连续三年大回笼。1962年至1964年共回笼货币3.14亿元,货币流通量与工农业生产的增长基本相适应,流通量与工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从1962年的1:10.46上升到1965年的1:20.94,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也从1961年的1:5.31上升到1965年的1:8.71。物价持续下降,牌价和市价逐步接近,市场货币流通基本恢复正常。然而从1965年开始,货币流通又开始转变为投放状态。

  二、金融组织体系调整

  (一)金融机构调整

  1.人民银行省分行。人民银行省分行在1964年撤销农金处,将其并入重新设立的农业银行省分行,新设出纳发行处,调整储蓄科为储蓄处。1965年起,撤销人事处、改设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基层组织处、宣传处,同时将工商信贷处分设为工业信贷处和商业信贷处。

  2.农业银行省分行。为加强对国家支农资金和农村社队自有资金的管理,1963年12月25日,农业银行省分行重新从人民银行分离,第二次建立,行址设在广州市泰康路160号。其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国家支援农业的各项资金和各项贷款,促进农业的发展。然而由于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分设后,两行基层机构的工作有些重复,管理机构重叠,增加了行政管理人员,减弱了支援农业第一线力量,根据中央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同人民银行合并问题的批示,1966年2月16日,农业银行再次并入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省分行内设立农金处接管农村金融工作。

  (二)综合信贷体制计划变化

  1963年,国民经济经过初步调整,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根据新的情况,中央从1964年起,重新下放广东部分管理权限:(1)省管理的工业、交通、手工业和其他商业的贷款计划,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编制;县管理的企业贷款计划,由人民银行县支行编制。(2)在存款方面,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计划,由人民银行省各级分支行编制。(3)地方工业、交通、手工业和其他商业的季度贷款计划,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一面上报,一面下达各县、市支行。如此一来,适当扩大了地方各级银行的信贷管理权限,信贷计划工作也有所加强。截至1965年,各项经济调整任务成功完成,整个国民经济重新出现协调发展的局面。同1957年相比,1965年末存款余额增长2.24倍,贷款余额增长1.14倍。

  三、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的调整

  (一)储蓄业务

  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银行储蓄存款余额逐渐回升,1964年起每年的储蓄存款余额都在增长,分别比前一年增长了0.74亿元、0.56亿元。截至1965年底,广东省城乡储蓄存款达到4.5亿元。海南地区各级银行从1963年起,把储蓄存款作为实现货币“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重要任务来抓。对储蓄所、代办所进行整顿和“三清”工作,抽调专人清查储蓄错乱帐,撤并不符合条件的储蓄所、代办所,精简人员,健全帐务和复核监督制度,加强管理,并广泛向职工、居民进行艰苦奋斗、留有后备的宣传活动。截至1965年底,存款余额达3818万元,比1957年增长了1.2倍。

  (二)工商贷款

  1964—1965年,银行积极支持将工业转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对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工业企业,特别是生产农业机具和抗旱工具的企业,优先供应资金。对生产市场上对路适销商品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截至1965年底,广东省国民经济全面好转,银行信贷收支、货币流通趋于正常,全省工商业贷款余额为34.81亿元,比1961年下降14.67%。

  (三)农村金融

  1963年12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再次恢复,接办了农业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及各级农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拨款和贷款工作,并开始实行农贷资金固定制,即将当时当地的农贷资金经过调整稳定下来,由各地按照原则加强管理、多收多贷。各级农业银行发放了大量排灌机械专项贷款和生产设备贷款,支持商品粮基地建设,发展粮食生产;在花县试点办理耕牛存放款工作,并在全省推广,基本上帮助社队解决了添置耕畜资金的困难;同时积极开办灾区口粮无息贷款,扶持灾区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问题。

  在上述有效政策指引下,广东省改变了之前重贷轻收、向上伸手要指标的现象,提高了农贷的使用效益。1964—1966年,全省银行、信用社共发放各项支援农业贷款7.87亿元,其中信用社发放贷款占比60%。

  (四)投资金融

  经过1962年的有效调整,广东省基本建设规模逐渐压缩,基建资金管理得到加强,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得到了提高,新增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由“大跃进”时期的68.84%上升到了77.28%。

  (五)对外金融

  1963年1月,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以人民银行东兴各族自治县支行名义,和越南国家银行海宁省分行签订关于口岸贸易结算的议定书,便利双方地方国营贸易机构的贸易结算。除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外,广州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还能以合营银行名义办理。广州合营银行有新华银行、国华银行、金城银行、聚兴诚银行、和成银行、中国实业银行、上海银行等7家分行。1965年4月,人民银行撤销了以合营银行的名义办理对外结算的业务,改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并规定省内过去以人民银行名义办理出口结汇业务的行处,自1965年8月1日起,一律改以中国银行办事处名义办理。

  四、保险事业的短暂恢复

  1963年5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会议提出《建议恢复私人房屋、家具保险业务》。同年底,广州市主要领导人到上海学习考察,发现上海市经营的国内保险既为受灾企业保户补偿了灾害损失,保障了生产,又为地方建设提供了资金。因此,广州着手开始恢复经营国内保险。1965年2月,经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广东省财政厅设立广东省保险公司,省内各地财政处设地区保险公司,各县财政局设立保险代理处,经营预算内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1966年扩大至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强制保险。省、市设立的保险公司均属地方保险企业,彼此没有隶属关系,公司各自独立核算,地方财政自负盈亏。广东省保险公司与地区保险公司及各县代理处则按规定的比率,分享盈余,分担亏损。同年3月,按人民银行“关于将我行国外局保险处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通知”,设在人民银行省分行国外业务部的保险组恢复了人保公司省分公司的建制。4月,广东省也恢复办理地方预算内企业的财产强制保险。然而,受“左”的思潮冲击,1967年7月国内保险的作用再次被否定,国内保险再次停办,与此同时移交各口岸人民银行经营的涉外保险也受到了较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