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 发布时间:2021-08-12 10:12
  • 来源: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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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民党政府统治遗留下诸多问题,广东同全国一样,面临着严重的通货膨胀,金融市场极度混乱。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按照中央要求很快整顿了金融秩序,建立了统一的货币制度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体系,重新开展金融业务,稳定金融和物价,有效支援了国家的建设工作,国民经济得到恢复。

  一、建立统一的货币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发行了第一套人民币,但广东货币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港币控制了广东的金融货币市场。为了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广东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货币斗争措施,建立了货币管理制度,货币市场恢复稳定,人民正常生活得到保障。

  (一)货币整顿措施

  1949年9月,中共中央华南分局财经接管委员会先后作出了《华南港币处理意见》、《对侨汇问题的意见》等决定,为有效开展金融工作和货币斗争指明了方向。广东省在进行货币斗争时,主要采取4项措施:1.肃清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银元券。2.严禁港币及其他境外货币在市场上流通。3.禁止金银计价、使用和私相买卖。4.收回华南解放区和革命根据地的裕民券、新陆券和南方券。

  1950年底,广东省基本肃清了国民党政府货币以及外币尤其是港币在省内市场的流通,禁止了金银计价、流通和私相买卖,结束了国民党政府遗留的通货膨胀问题,广东货币金融市场恢复稳定。截至1950年底,广东省使用人民币的人数占全省人数的比率超过72%,人民币已基本控制了广东的货币市场。

  (二)货币管理制度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规范货币市场秩序,广东省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令,在货币发行、出纳管理与现金管理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的管理了货币流通。

  (三)国家金库设立

  1950年3月,中央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及《中央金库条例》,规定人民银行代理各级财政金库工作,财政部根据《中央金库条例》公布《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根据中央规定,广东省建立中央金库广东省分库。3月至4月,省内各地方相继成立中心支库和县支库,具体经理国库,组织国库工作。5月22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设金库科,科内设中央金库股,办理中央金库和公债的代理工作,并设立了南堤、长堤、十三行、下九路、惠爱路、永汉路、东山和河南等9个支库和13个经收处以及7个收款组。

  二、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省在接收旧的国民党官僚资本银行的基础上,开始设立人民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分支机构,成立保险公司,同时对私营金融业进行改造,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建立,金融秩序逐渐恢复。

  (一)官僚资本银行的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广州市由国民党政府辖属的大小银行总分支机构达130余间,是广东省接管官僚资本银行的重点。1949年9月11日、16日和20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在江西省赣州市召开了三次委员会扩大会议,成立了广州财经接管临时委员会。广州一解放,人民解放军进城部队即派出武装力量进驻各金融机构,守护库房,维持秩序,等待军代表和财经接管干部的到来。财经接管工作在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和广州市军管会统一领导下,由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以下简称“广州市军管会金融处”)具体负责。广州市军管会金融处对应于接管的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分别派驻军事代表,具体负责各单位的接管事宜,接管工作分省、市两路进行。1950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召开总结大会,宣布接管工作胜利完成。

  (二)中国人民银行体系的建立

  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后,在进行金融接管工作的同时,广东省内人民银行的建设工作也在开展。

  1.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1949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分行)与人民银行华南区行一起成立,行址同样设在广州长堤原广东省银行旧址。刚成立时,因为编制系统未定,人民银行省分行各项业务均由人民银行华南区行兼办。1950年4月1日,人民银行华南区行改组为华南分区行时,人民银行省分行才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能。

  2.人民银行广州分行。1949年11月2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立,在旧中央银行广州分行原址(南堤大马路56号即今沿江中路193号)办公,初期属人民银行华南区行和后来的华南分区行领导。至1952年末,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辖属分支机构按市行政区域设有东、南、西、北、中5个区办事处,除属于郊区的芳村、西村、沙河、大塘和黄埔5个办事处外,其余市区各办事处均降为分理处,共37个。

  3.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其他下属机构设立情况。人民银行省分行建立后,即开始发展下伸机构。至1950年止,除省分行本身外,全省已建行97个,其中专区办事处8个、支行89个。8个专区办事处分别是:北江专区处、粤中专区处、西江专区处、珠江专区处、南路专区处、潮汕专区处、兴梅专区处和东江专区处。1950年底,专区办事处开始陆续改为中心支行。

  (三)其他银行分支机构的建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虽然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几乎负责办理广东全部的金融业务,但也设立了其他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民银行的部分业务。

  1.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广州解放后,军管会财经接管委员会派人接管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经过改组,1949年11月4日,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重新营业,行址在原中行旧址(长堤大三元酒家对面)。

  2.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1951年9月,根据中央分区管理的决定,广东省交通银行业务改由交通银行中南分行领导,同时撤销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新组建交通银行广东支行和广州支行。1952年5月,交通银行广东支行改组为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简称“交通银行省分行”),行政领导关系由人民银行划归广东省财政厅,组织长期资金贷款的业务也交还给人民银行。

  3.农村信用合作社。除了专业性银行外,为了组织农村闲散资金,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随着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逐步发展起来。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后的任务主要是:调剂资金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困难,代理银行业务以及反对高利贷。1952年11月,广州市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新滘区瑞宝村成立。

  (四)保险机构的设立

  新中国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开始退出广东的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的华中区公司管辖广东省的保险业务(1950年4月10日人保公司华中区公司更名为人保公司中南区公司)。广州解放后,人民银行华南区行和广州分行分别接管了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和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此基础上调配干部筹建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五)私营金融业的改造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的同时,广东省也逐步开展了对私营金融业的改造,并取得一定成果。

  1949年12月7日,广州市军管会公布了《华南区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整顿和改造私营侨汇业。该《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为私营侨汇业的管理机构,凡办理国外侨汇业务的机构,必须向主管机构申请并经批准,侨汇收入应结售国家银行,并以所得人民币或侨汇存单分发侨眷,不得经营黑市汇兑、套汇或其他投机行为等。1950年4月,广州市军管会颁布了《华南区私营保险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整顿私营保险业,办法规定:私营保险业不准签发外币保单;其总公司、分公司、代理处均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缴纳保证金,其总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代理处,还应缴纳责任准备金。对于私营银行及私营钱庄的改造,则通过贯彻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使得大多数私营银行及私营钱庄停业或转业。广州解放后,市内仍继续营业的私营银行有7家,分别是金城、新华、国华、和成、中国实业、上海商业和聚兴诚,1951年底,这些银行被改造为公私合营银行,成为人民银行办理私企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私营金饰业则是将其所存金饰销售完毕后,于1951年全部停业或转业。

  三、金融业务的重建与开展

  新中国成立后,广东省的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积极地重建与开展金融业务,使广东省金融业重新焕发活力。

  (一)银行金融业务的开展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广东银行机构主要开展了储蓄业务、工商信贷业务以及外汇管理等金融业务,促进了广东金融的恢复与发展。

  1.储蓄业务。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市场物价尚未稳定,银行开展货币储蓄存款业务刚刚起步。1950年初,广东省先后在广州、中山、佛山、台山、曲江、湛江、高要、江门和惠阳9个重点行处举办折实储蓄存款业务,将人民币折成以实物为单位进行存取,存入时按拆实单位牌价存入,支取时则按取款时折实单位牌价支付,避免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以保障储户的经济利益。1950年3月,国家统一财经工作,人民币迅速占领市场,物价开始稳定且趋于下降,折实储蓄的作用逐渐消失。5月,由于人民群众对物价能否长期稳定怀有疑虑,于是开展了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存款,除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外不限对象,这种方式可以消除群众对物价和货币的双重顾虑,因而发展很快。1950年第3季度开始,由于币值稳定,银行货币储蓄存款业务全面开展。1952年7月,按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将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改为货币储蓄。从此,人民储蓄纳入以货币为单位的正常轨道。至1952年底,广东省城乡储蓄存款余额达0.69亿元,比1950年的存款余额增加10.5倍。

  2.工商信贷业务。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比重不大,但私营工商业在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其中,私营手工业特别是技巧手工业比较普遍,部分私营商业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小商贩众多。据统计,1951年末,对私营企业贷款占全省贷款总额的24%,主要是支持私营工业恢复和增加生产,并支持私营商业参加各地土特产展览交流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1952年上半年,开展“五反”运动后,银行便收缩了对私营企业的贷款,以限制私营工商业中不法资本家的资金活动。这一时期,广东省内银行在开展对私业务的同时,也在大力支持国营工商企业的发展。其中,对国营商业的贷款主要是支持国营商业部门采取对工厂订货、加工、收购及包销等方法掌握货源,逐步控制主要物资。国营商业企业的资金实行由上级部门下拨基层企业的金库制,广东省银行只发放少量的临时贷款。至1952年底,广东省商业贷款余额为1400万元,全省国营工业贷款230万元,占工业贷款总额的54.6%,全省工商业贷款总额为0.34亿元(包括合、私营企业贷款0.16亿元)。

  3.外汇管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贸易外汇管理方面,由于广东省内的国营外贸企业处于组建阶段,对外贸易主要由私营企业经营。因此,贸易外汇管理工作主要是对私营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1950年,国家在对外贸易上实行“奖出限入,积累外汇资金”的政策,广东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出口本省的土特产,并在贸易外汇管理上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于1950年1月成立外汇交易所,商人可议价出售其出口所得的外汇,以剌激出口,当时参加交易所的进出口商多达140多家;二是在制订外汇牌价时适当高估外汇价值,以照顾出口商利益;三是为配合禁止外币流通的斗争,规定出口商所得外汇应向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结汇或办理外币存款,外汇收支通过银行办理。

  (二)保险市场的重建

  新中国成立后,人保公司省分公司及时开办各种财产和人身保险四十多种,为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开办的保险险种主要包括财产强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和人身保险等。

  1.财产强制保险。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尚有困难,无法弥补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因灾害事故损失。1951年4月24日,中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在此基础上开办财产强制保险,保险对象是广东省内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

  2.货物运输保险。1950年3月,人保公司华中区公司要求广东省开办货物运输保险,同时规定保险责任范围暂时以平安险为限,不保盗窃险。同年,湛江市和海南分别开办了货物运输险。1950年下半年起,广东各地人保公司扩充保险机构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业务,如在车站、码头设点,派员主动与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公会联系,掌握货运信息并上门争取,更主要的是选择物资调拨频繁的商业、供销部门签订货物运输保险统保合约,使业务不断发展,并逐步取代保险经纪人。

  3.运输工具保险。1951年,广东省开办轮船船舶险(含船舶全损险和船舶兵险)和木船船舶险,主要承保私营航运企业及船民、渔民所有的船舶。同年6月,广东省在汕尾试点渔船船舶险,于7月间在临高、儋县、乐会、琼山、琼东、陵水、崖县、潮阳、雷东、海康、电白、台山和阳江等县开办渔船船舶险。1952年,广东省承保轮船船舶险共26艘,承保渔船船舶险2422艘,承保机动车辆险的汽车451辆。同年,广东省韶关市实施铁路和公路机动车辆强制保险。

  4.农业保险。1951年,人民银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对农业保险制定了“全面发展牲畜险,重点试办棉花收获险,小型试办小麦收获险”的方针。当年,人保公司中南区公司分配给广东承保耕牛20万头的任务。6月间,人保公司省分公司集中部分农险干部在广州郊区、兴宁和惠阳三地作试点,7月中旬在广东省内各地全面开展,组织耕牛保险工作队深入农村开办耕牛保险。1951年广东省共承保耕牛704448头(广东省订计划40万头)。

  5.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包括简易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1951年4月,人保公司省分公司开办团体人身保险,在中山、茂名、惠州、大埔县和惠东县等地皆办理该险种。6月,广东省在城镇开办简易人身保险,但业务进展缓慢。同年,广东省开办飞机、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3种。1952年1月,按照人保公司中南区公司的布置,广东省将团体人身险划为定额(第一套人民币200万元)保单在农村开展,至年底承保15万人。

  (三)证券市场的重新利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形势极为严峻,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尚未建立,税源不足使得政府所取得的财政收入极为有限,并且战争尚在继续,军费开支较多,财政支出规模庞大。为了解决一部分财政赤字,国家开始了国债发行的尝试。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1950年11月,开始发行为期5年、总额为2亿分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分两期发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间定期发行,继续发行时间由中央政务院决定。公债的发行与偿还都不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折实公债以“分”为单位,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3千克、面粉0.75千克、白细布1.33米和煤炭8千克的批发价加权平均计算得来。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配给中南区的推销任务是3000万分,广东省在推销工作中坚持自愿原则,不搞硬性摊派,不搞挑战,不向农民推销,将推销重心放在工商业者与殷实富户,基本上完成了上级分配的推销任务。

  四、传统金融业的改造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省对传统金融业进行改造,民间自由借贷得到发展,典当行业也重新兴起,走上公私合营的道路。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的民间借贷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文件指示,广东省开始积极处理旧社会中存在的民间高利贷问题,支持民间自由借贷的发展,鼓励私人借贷,减少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剥削现象。

  1.对民间高利贷的处理与改造。1950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土改中退押与债务问题的处理给各地指示电》中提出:“农民欠地主的旧债废除,从当地解放以后欠的新债不废。”1950年7月制定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和1951年3月下发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中则明确了债利生活者的划分依据与处理办法:即“凡农村中解放前放出大量债款,并依债利剥削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已连续满三年者,其成分划为债利生活者。债利生活者自耕的小量土地予以保留不动,其出租的土地一般应予征收。”在上级政策的基础上,1950年11月2日,《广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颁布,明确了广东省土地改革中典押给地主土地的处理办法。1950年10月至1951年3月,广东省以梅县、龙川、揭阳3县作为土地改革试点,按“地主放的高利贷没收,地主的其他财产及经营的工商业不动”原则处理地主的财产,体现了政府坚决打击高利贷但依然维护放贷者其他合法权利的态度。

  2.民间自由借贷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与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鼓励民间自由借贷的发展。1950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土改中退押与债务问题的处理给各地的指示电》中指出:土地改革后借债自由,利息亦不加限制。1951年1月,人民银行在《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应宣传并提倡私人借贷自由,利率不加限制,由双方根据自愿两利原则商定。农民自由借贷,实物计算,利息较高,但比没有借贷好,因此应予鼓励。”这些政策与规定保护了广东省民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缺乏资金的农民的生活处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暗中进行交换的高利贷剥削、公开或暗中不要利息的借贷行为、人民不敢或不愿借贷和强迫性的借贷行为等。

  这些不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堵塞了借贷之门,造成了群众的恐慌和不满,加剧了土地改革运动后群众“怕剥削”、“怕暴富”、“怕斗争”和“怕提高阶级成分”的思想,也挫伤了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中农与贫雇农间的关系紧张,更加助长了贫雇农“依赖”、“揩油”和“以穷为荣”的平均主义思想。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的典当业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曾受到官僚资本家的剥削,广东省有部分手工业工人、三轮车工人、店员、商贩等失业,这给典当业的重新兴起提供了条件。广州市内的故衣杂架店首先开始经营衣物或日用品典当。由于当期短、利率高、获利大,以前的典当店也纷纷重新开业,至1950年7月,广东省的典当店已经恢复到50家,都集中在广州市。

  典当店的重新开设虽然在特殊时期起到了调剂贫苦群众生活费用、融通临时周转小额资金的作用,但市民也饱受典当店的剥削。1950年7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订立的《广州市私营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公布后,广州共有17家(其中2家新开的)典押店先后筹足资本申请验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它们分别是:成德、益民、民安、公昌、龙昌、利通、大成、大安、利安、永先、联益、裕昌、益昌、协兴、大德、利源和德安典押店,这些典当店的资本额总计为19.22万元,多集中在广州长寿路一带。其余35家因无力增资,经核准停业。1950年12月,在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组织下,广州市成立了典当业同业公会,对典当业的管理工作自此走上轨道。1952年7月15日和8月1日,广州市典当业开始实行公私合营,由人民银行拨充公股加入,在利通和永光两家典押店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利众小额质押贷款处和利群小额质押贷款处。人民银行和私股代表签订了合同,共同制定了小额质押贷款处的组织规程、办事细则,降低了利息。公私合营后的典当利息由原来的私押9分降为4分5厘,极大地减少了典当剥削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