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以下简称“二五”时期,1958—1962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全面发起,金融机构设立和金融业务方面不断受到调整,以高指标、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金融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脱离实际的做法,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不利后果。
一、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变化
(一)金融机构调整
1.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1958年6月25日,广东省根据国务院工作指示,将建设银行省分行合并到了省财政厅,在财政厅内设基建处,对外仍保留建设银行省分行的牌子,办公地点由梅花村迁到北京路省财政厅内。各地市建设银行支行亦相应合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公。1962年4月,建设银行从省财政厅分设,除行政上仍受省财政厅领导外,业务上由总行直接领导。
2.农村信用合作社。1958年10月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人民公社金融机构的意见》,对信用社体制进行了改革:以公社为单位设立银行营业所,受上级行和公社的双重领导。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原则上改为公社信用部,下设服务站。信用部与营业所合署办公,两块招牌,两套账目。12月,中央正式决定改革农村财贸金融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将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组成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
管理体制上的变化导致了“所社合一”和“政社合一”两种局势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发展。“所社合一”将集体所有制的农信社资产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资产混为一谈,造成了双方在财产资金和财务上的混乱;其次,“政社合一”使农信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逐步失去了在业务经营上的自主权。于是,中共中央于1959年4月作出决定:信用部仍受上级人民银行和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但以上级行领导为主。并把原来的信用社从人民公社信用部中分离出来,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管理,变为信用分部。如此行动实质上是重新收回了之前下放到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把原属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了生产大队。故从1959年6月底开始,广东省银行营业所与信用分部又实行分账,信用分部单独在银行营业所开户,分部之间资金不能调剂。但由于信用分部与原先的信用社规模不一,人员变动频繁,在账务上造成了不少混乱。
1961年6月与9月,广东省第二次和第三次分行、中心支行行长会议上决定:重新恢复信用社的名义,并提出信用社要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年底,全省设立信用机构21276个,其中按公社范围建立的有1366个,按几个大队范围建立的有5210个,按一个大队范围建立的有14700个,配备专职脱产干部8264人。1964年,“四清”运动与整顿信用社工作结合开展,至1966年底,广东信用社机构减少至3635个。
(二)综合信贷计划及其管理体制
大跃进时期,为适应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下放,银行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也相应作了两次变动。第一次变动是1958年初,对城镇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实行分成办法:把上年7月到下年6月这段时期的城镇储蓄增加额的20%分给地方,作为地方工业的后备贷款;把上年6月底农村存款余额的20%分给地方,用于增加农业贷款。第二次变动是从1959年起,对信贷计划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办法,除中央财政存款和中央企业贷款外,其余存、贷款的管理权限逐级下放到基层,实行差额包干。信贷管理权限下放,原是想调动地方积极性,更好运用信贷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可是在当时“左”的思潮影响下,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助长了浮夸风。为了纠正“大跃进”的错误,克服经济困难,党中央于1960年冬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并决定从1961年起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调整。1962年3月又进一步强调: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严格划清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不许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支出,一切非偿还性开支,只能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按照财政制度办事,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核实拨给,不许挪用挤占银行贷款。
二、货币发行与流通
(一)第三套人民币发行
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方便群众使用,人民银行从1962年4月20日开始陆续发行第三套人民币。第三套人民币与第二套人民币票面额等值,但取消了3元纸币,新增1角、2角、5角和1元4种金属币。经过18年的逐步调整、更换,共陆续收回第二套人民币(除6种纸、硬分币外)10种,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3种,其中1角纸币3种,10元纸币、5元纸币、2元纸币、1元纸币、5角纸币、2角纸币、1元硬币、5角硬币、2角硬币、1角硬币各一种。
(二)货币流通
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1958年至1961年广东省出现了连续4年的货币大投放,金额达4.87亿元,过多发行量导致了物价不稳定的产生。据统计,1961年市场货币流通量和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例为1:6.31元,比1957年下降了4.05元。
货币大投放的主要原因是:“大跃进”时期广东大搞基本建设投资,加上银行对现金管理放松,许多国营企业、人民公社的现金不按规定存入银行,不少单位的采购人员携带现金到处抢购、套购。然而从1962年开始,广东省贯彻实行了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工农业生产又逐步向前发展,货币流通状况也迅速好转,物价逐渐恢复稳定。
三、银行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
(一)储蓄业务
在“大跃进”高潮中,广东省银行从1958年开始把动员群众资金、发展人民储蓄列为主要任务。但受“左”的思想影响,储蓄工作出现了失误:一是放“储蓄卫星”,出现了“高指标 ”浮夸风;二是以“相信群众”、“填平与群众之间的鸿沟”为由,拆柜台、以凭证代帐等。银行储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加上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全省国民经济严重失调,侨汇减少,物价上涨,群众生活困难。1960年底,城镇储蓄存款余额和信用社社员存款余额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
(二)工商贷款
改革开放前,银行只在流动资金范围内面向工业和商业办理贷款业务。1959年开始,国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再由财政和银行按比例供给,而是改“双轨”供应为“单口”供应,先由财政预算安排流动资金拨给银行作为信贷基金,再完全由银行对其实行全额信贷,即企业所需资金全部由银行供给。
由于受“左”的思潮干扰,银行工商信贷强调千方百计满足“大跃进”的资金需要,只讲服务,不讲监督,提出“企业要多少,给多少”的口号,致使信贷指标管理失去了约束作用,贷款指标被随意突破。大跃进时期,广东省工商业占用大量银行贷款作为财政性开支,同时积压大量物资和滞销商品,发生的基建超支,屋子盘亏,赊销预付,财务损失等不合理占用的信贷资金达6.47亿元,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达4.55亿元,占银行贷款的27%。
1962年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广东省各级银行贯彻执行中央调整方针和“银行工作六条”,加强了信贷管理,收回关、停企业贷款和财政性垫款、到期贷款,迅速核定商品库存定额,推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办法,纠正了“大跃进”时期出现的管理放松、监督不严的错误,促进了工商企业转向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
(三)农村金融
1958年2月,根据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人民银行提出:随着财政体制的改变,在农贷管理方面也必须适当扩大地方权限,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地区农贷总数范围内统筹安排,包干使用。同年10月,农村财贸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实行“两放、三统、一包”。权力下放后,人民公社可以随意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广东省农村的存款、贷款都有显著增加,但由于受“浮夸风”的影响,“指山买柴”、“指水买鱼”等类似虚假购销业务频发,导致大量农贷资金沉淀,农村金融事业遭受重创。
1961年4月,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重新实行指标管理办法。于是,从1961年下半年起,广东又恢复了“上存下贷”的农贷指标管理体制。同时人民银行鉴于1959年和1960年各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民群众生活困难的情况,为减轻其债务负担,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免收1955年开始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广东省共减免2178万元。除此之外,广东省的银行为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发放了长期无息贷款,大量专门用于购买化肥、农药和小农具等生产用品的短期周转贷款。
1962年3月中央给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据此,人民银行省分行在不增加农贷指标的前提下,控制投放、加强调剂、开源节流,贯彻“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对旧农贷进行了系统清理,认真抓好债权债务的落实和收回旧农贷的工作。据统计,1962年累计收回农贷14704万元,压缩上年余额2781万元。此外,为解决农垦系统所属企业资金问题,1962年5月国务院批转《关于解决农垦系统所属企业资金问题的报告》,提出将“历年所欠的银行贷款一律转作财政拨款”。同年9月,广东省农垦厅、广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布置在全省开展清理工作,至12月结束。
(四)投资金融
在“大跃进”影响下,全国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从1958年开始实行“投资大包干”体制。这种体制的内涵就是把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在保证不降低生产能力,不推迟交工日期,不突破投资总额和在增加非生产建设比重的条件下,交由相关建设部门和单位统一掌握,自行安排,包干使用。建设银行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由监督与被监督变为支援与协作关系。1960年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经验交流会,介绍了各地的包干经验。然而,由于“左”倾思想影响,加上全民大办钢铁,基本建设项目大增,大量计划外工程上马,基建投资的管理出现严重失控,导致1958年至1960年连续三年的基本建设急剧膨胀,投资拨款支出逐年增长。数据显示:三年“大跃进”拨款支出共达38.23 亿元,为“一五”时期的2.22倍,其中地方投资及自筹资金为“一五”时期的4.87倍,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从“一五”时期的89.35%下降到68.84%。
1962年4月广东省恢复各级建设银行机构以后,对基本建设进行了清理,停建、缓建了一大批工程,仅保留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经过调整,1962年基本建设投资大幅度下降,当年拨款支出共3.26亿元,占1960年的1/5,其中地方投资及自筹资金亦同时大幅度下降,分别比1961年和1960年下降43.21%、82.49%。
(五)对外金融
“二五”时期,广东省对外金融主要包含对外贸易和侨汇工作。1958年,在广东省外汇促进会上,银行被批判为“教条主义”“大银行思想”,在“加强协作,银贸一家”的口号下,中行将经办国际结算的工作人员分别派去外贸公司合署办公,代替外贸部门办理出口制单、进口申请开证等。然而实行不久,发现对银贸双方都不利,便停止了合署办公的做法。1960年6月22日,人民银行和外贸部联合颁发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结汇办法的通知,对出口结汇按收妥结汇原则办理。同年,广州中行开始代理朝鲜贸易银行办理对资进出口结算业务,业务项目包含:出口来证的通知、转证、议付、出口跟单托收、进口开证、汇出汇款,业务对象集中在香港。
在侨汇业务办理方面,“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使得归侨、侨眷对国内经济政策有所怀疑,华侨不敢多汇款,侨眷不敢多要汇,加上当时物资供应紧张,有些华侨便把侨汇留在香港,托亲友邮寄粮油和副食品,如此一来侨汇大幅度下降。为缓和这一矛盾,1958年国家在广东省率先实行凭侨汇证增加粮油、白糖、猪肉、棉布等物资供应。但由于缺乏物资,供应额甚少,并未产生预期效果。1960年国务院采取放宽华侨、港澳同胞携带粮油副食品进口的政策,1961年还指定香港中旅社和国内各地华侨旅行社统一办理华侨、港澳同胞运寄给国内亲属粮油副食品的联运业务。同年4月,又通过归侨及港澳有关人士,发动港澳及国外华侨社团筹集资金,从国外进口化肥、粮食、饲料等售给国家,得款后参加投资或存款。然而,一些社队为了得到化肥,给侨眷优厚的奖励,导致侨汇大量转移。1961年广东省侨汇收入仅3855万美元。为扭转侨汇下降局面,1962年停止了侨汇进口化肥转存款的做法。同年7月,全国开始实行统一的侨汇物资供应办法,9月,再将供应物资数量提高,每100元人民币侨汇可供应粮80斤、油4斤、糖5斤、猪肉3斤、棉布20尺,及按市场零售价供应其他日用和副食品40元。通过上述做法,有效解决了侨眷生活的实际困难,侨汇开始回升。1962年底,为进一步做好侨汇解付服务工作,中国银行在全省信用合作社会议上提出:侨汇解付要做到“三保”(保送、保密、保证存取方便)、“四快”(侨汇解付快、正收条寄出快、问题侨汇处理快、答复查询快)、“五满意”(党委满意、收款人满意、汇款人满意、汇出行满意、上级行满意),把侨汇解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保险事业的暂停
对于保险业来说,1958年是历经波折的一年。1月,第六次全国保险会议明确了保险工作必须加强生产观点、政治观点、群众观点以及保险工作“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作出“农村保险要积极办理牲畜保险,扩大办理养猪保险,重点试办农作物保险;城市业务要积极发展人身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继续办理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确实需要不大的可以不保)和运输险”的决定。同年6月,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指示,决定将保险业务由省、地、县共同经营,共负盈亏。9月,《人民日报》公布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同月,财政部在郑州保险会议上提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已完成历史使命。随即,人保公司在狂热的政治情绪和对政治经济发展的错误估计基础上,认为人民公社包办了人民的一切,于是开始对人民公社成立后的保险工作进行讨论,于10月份对今后保险工作的安排意见向财政部作出简要汇报,认为:在国内业务方面,随着人民公社化和供给制的实现,人民公社的社会保险形式可以替代国家保险形式,农村保险没有必要继续办下去,城市业务总的趋势也是收缩停办。年底,人保公司省分公司将国外保险经办人员连同业务移交人民银行省分行,以保险组建制,归该行国外业务部管辖;将轮船、公路两种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移交省航运厅和交通厅继续办理。随即撤销了全省的人保机构。1959年3月,又将广州等11个口岸公司经营的国外保险业务移交各口岸人民银行继续经营,对外仍挂人民保险公司的牌子。
五、公债市场的利用与摒弃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信用遭受否定,既无内债又无外债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经济杠杆的作用也被否定,金融和经济的宏观管理完全依靠指令性的计划来实现,证券市场也逐步被排斥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不允许利用股票、债券形式融通资金,资金的运行完全通过以计划为中心的单一渠道纵向流动。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私营经济在1958年已基本消失,个体经济的活动也被限制在极小的、仅仅能够维持自身生计的范围之内,因此,证券制度和证券市场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1958年,随着前期公债还本付息数额的增加,中央政府认为依靠公债筹集资金的意义不大,于同年4月颁布了《关于发行地方公债的决定》,停止了向外借款,1959年起不再发行全国性公债,但允许地方在必要时候发行地方债务,并在1965年前还清了对苏联的全部借款。紧接着,全国进入了1959年至1978年长达20年的“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债券市场空白时期。
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清理和退赔农民的“平调账”、处理“共产风”,国家在退赔中以60%的现金,支付给受益者,其余40%由财政委托人民银行发行“期票”给受益者,并要求在1962年春节后、春耕前兑付。同年3月9日,人民银行省分行发出《关于发行期票工作的指示》,设立发行指标5900万元下达各地:广州市173万元、海南区491万元、汕头区1200万元、江门区903万元、湛江区1334万元、韶关区912万元、佛山区887万元,要求发行期票数额绝不许超过,但也不得少于省下达的指标数,必须根据下达指标按各县批准的名单、金额签发。后续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通知:1962年应兑付的期票延期至1965年兑付,又因为广东省开展四清运动,经请示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兑付时间再次延期至1969年第三季度。直到1969年7月,人民银行省分行与省财政局才发出《关于退赔共产风期票兑付的联合通知》,开始兑付期票。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资本主义特有”的证券市场最终被完全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