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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将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市实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2-04 12:4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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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要求,我局现将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市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事项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2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具体包括在广州市(不含广州南沙自贸片区)实施的以下7个子项:

  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2.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3.融资担保公司分立;

  4.融资担保公司合并;

  5.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广州市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6.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除外)设立审批;

  7.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试点资格审批。

  办理上述2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广州市(不含广州南沙自贸片区)企业(机构)、个人及区级金融监管部门可直接向你局申请。

  二、办理工作要求

  (一)要优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送我局并录入省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同步在有关网站公示。

  (二)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注销审批中,对突破现行管理制度的重大、复杂、疑难事项作出审批结果前应报请我局审查。审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送我局并录入省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信息同步在有关网站公示。

  (三)要加强受托事项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确保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要建立完善申报信息核查管理、诚信管理和申请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实施工作。

  (四)请你局遵照使用我局的发文样式和行政审批专用号章,依法依规颁发、换发、注销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

  请按照《行政职权委托协议书》明确的权力义务履行职责。自委托之日起,我局将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强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