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证对象
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实施部门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南沙、珠海横琴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融资担保公司换证工作。其他地级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融资担保公司换证审查,我局负责换证决定。省级融资担保公司换证工作由我局负责。
三、工作程序
换证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广州、深圳市,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可参考执行。
(一)申请。换证对象按材料清单要求向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附件1、2),省级融资担保公司径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数据应更新至申请之日的上月末。申请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公示。地级市金融监管部门应对换证对象名单信息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一般可于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明确意见反馈渠道。省级融资担保公司信息由我局公示。
(三)审查。地级市金融监管部门对换证对象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向我局上报同意换证或不予换证的审查意见,并附公司申报材料、融资担保公司综合评价表(附件3)和公示结果。审查工作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四)决定。我局受理材料后,做出换证决定,向融资担保公司下发换证或不予换证的批复。
(五)换证。自同意换证的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地级市金融监管部门、省级融资担保公司可向我局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上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六)公告。我局及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告换证机构和不予换证机构名单。
四、换证条件
(一)予以换证。
材料真实完整、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予以换证。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需其总公司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换证。
(二)整改换证。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地级市金融监管部门应书面告知,责令整改。原则上整改期限不晚于2019年末,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整改验收合格的,予以换证。
1.未按《条例》规定进行事项报批、备案、报告。
2.不符合《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第十五、十六、二十四条。
3.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第八、九条。
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5.出资人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6.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8.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三)不予换证。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换证。
1.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
2.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
3.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毕。
4.具有担保能力但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恶意逃避并转嫁悬空代偿责任等。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
6.其他已认定的违法行为。
附件:1.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docx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