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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金融发展)项目申报入库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8-09 19:3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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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办法》(粤财预〔2019〕94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粤财金〔2019〕43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财预函〔2019〕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项目申报入库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项目实施必须紧扣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金融改革创新,加快我省重点金融机构、金融要素市场发展和重要金融平台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优化区域、城乡金融生态环境,为我省金融强省建设开展先导性、创新性的探索试验。

  二、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金融改革发展部署,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平台、项目、基础设施。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平台、项目、基础设施。

  (三)金融文化建设与金融研究的重要平台、项目、基础设施。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

  各相关单位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粤财金〔2019〕43号)要求向我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省属企业及中央驻粤企业(单位)也可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申报项目。

  (二)实施程序

  按“提前一年储备项目,常态化储备项目”的要求,申请项目经我局核选,从中确定若干个候选项目,进入省级财政项目库。入库项目实施全周期滚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由我局根据后续跟踪情况对项目库中项目进行新增、调整和退出。待省财政厅综合项目库审核结果分类分批下达预算控制数后,我局根据资金总量和项目申报情况,经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经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并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三)其他要求

  各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部门,须全程参与组织实施,项目任务资金下达后,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管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我局和省财政厅不定期检查以及后续的绩效评价、审计等相关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以及专项资金预计使用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项目任务资金下达后,依据申报材料开展具体项目试点工作。

  四、项目筛选原则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项目需具有明确目的和良好工作基础,应属已经立项完毕或者在2020年年初即可付诸实施的重点项目。实施项目单位须为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强、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存续期一年以上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院校、研究单位、行业协会等。

      上一年度申报获得资金奖补的项目,在未完成年度绩效评估前,不得再次以相同项目事项申报下一年度资金。

  (二)补助资金及主要用途

  项目内容应选取一次性事项,当年度资金需年度内使用完毕。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项目资金一律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会议经费、其他交通费、办公及福利补助等方面支出。

  五、申报材料

  (一)入库项目申报表。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入库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盖章。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由项目发起或实施单位出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项目简介、背景和意义、政策依据、投资测算、建设方案、实施时限、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预期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风险评估等。

  (三)绩效目标以及专项资金预计使用情况表。由项目发起或实施单位根据所申报项目情况,在科学预测基础上编制绩效目标以及专项资金预计使用情况表(附件2、3)

  相关材料一式10份,于9月10日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并附盖章后扫描件电子版采用光盘刻录形式一并送至我局。邮寄请务必使用中国邮政EMS,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8号楼801(黄韵斐收)。

  六、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并实施监督。

  申报单位以及组织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入库项目申报表.docx

          2.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支出进度表.docx

          3.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docx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8月9日                              

(联系人:黄韵斐、汤胜,联系电话:020-83135610、83135339)